【投教e课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怎么做才“适当”(上)

2022-12-02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杨润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基于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一种制度和规则性的保护,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也是全球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概念和实际运用,发端于2009年11月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在深交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中正式确定了这一概念。此后,在融资融券、私募债券、股指期货等业务规则中,开始设立普通投资者的进入门槛。2010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在此后的证券公司投顾业务规定、基金销售管理、资产管理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以及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管理中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条款。2012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期间经历了相当长的过渡期。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健全适当性制度的要求,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此后在2020年10月、2022年8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新法颁布,中国证监会同步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重新发布。

一、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含义?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应当按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分类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把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其根本目的是要强化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

如何定义“证券投资者”呢?根据2022年8月12日新修订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交易者等。”

二、适当性管理办法对“了解投资者的信息”都有哪些规定?

包括投资者姓名(名称)等基本信息;收入、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诚信记录;实际控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投资者准入相关信息等,并以此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分类管理。

投资者不提供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经营机构有权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分类、最低风险承受能力认定的三条标准

(一)投资者开通业务权限的适当性门槛。按照不同证券业务的复杂程度、专业要求和风险特征,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相关证券业务权限时应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金融资产起点要求。一般而言,多数证券业务对“投资经历” “证券交易”的知识经验要求不低于24个月,对特定业务则必须经相应业务测试通过;持有金融资产的门槛,在业务开通认定前20个交易日内日均不低于10万或50万元(不包括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融入的证券和资金)。认定资产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除此之外的法律合规准入要求是,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可通过证券公司网上、APP或者营业部现场临柜办理。已开通权限的,无特殊情形无需再次测评,但后续至少每两年重新评估一次。

(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划分。根据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特征,监管规定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专业投资者(多为专业投资机构和一般法人机构)会有相对较高的分类标准。针对普通投资者而言,金融机构在进行适当性调查评估环节通常会采用适当性调查问卷来进行评分,按照分数分布和每个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将普通投资者划分为以下五种: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

其中新增保守型(最低类别),普通投资者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将被认定为保守型(最低类别),取消其相关交易的合格投资者权限。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保守型最低类别投资者,要求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给予特别保护。在评估问卷调查中,凡勾选以上选项并确认的投资者仅能参与低风险的产品或服务,应当禁止参与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禁止参与的证券业务包括并不限于:场外基金产品的申购、认购;场内公募基金权益类产品;私募基金产品;两融业务交易权限;期权业务交易权限等,同时应严格限制其参与投资理财产品的营销活动。

四、投资者分类与产品或服务分级的匹配规则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控制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级进行分类,一般分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对应于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分类,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对专业投资者一般不做强制匹配要求。(参照下图)

1669959020287981.jpg

图1.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匹配规则

投资者应本照诚信原则和忠实义务配合金融机构做好适当性管理。对不配合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身份或资金来源的投资者,包括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提供虚假材料有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得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应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五、适当性匹配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是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客户适当性回访要求

为了确保适当性评估信息来源真实,评估结果符合投资者的实际状况,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安排后续客户回访:

(1)投资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开户时不满16周岁的;

(2)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3)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4)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

(5)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回访一般以客服专用电话回访并录音存档,特别情况下可以是信函或面谈。

(待续)


满意度调查

满意度调查

您对网站提供的内容和浏览体验是:

您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是:

还可以输入300字符/汉字

您的称呼

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或邮件)


查看满意度

满意度调查

返回参与满意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