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 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 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 保证金要求不同
客户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客户 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客 户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 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 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 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 交易证券范围不同
客户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客户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3) 交易期限不同
客户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无限期持有;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受到融资融券合约期限(目前最长为6个月)的限制。
(4)盈亏放大比率不同
客户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由于存在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幅度可能会被放大。客户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亏损不可能超过本金;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当亏损较大时除了亏掉所有本金之外,甚至还要偿还额外负债。
1、申请开户条件:
客户符合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要求;在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已满半年;在公司的资产符合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 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 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未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 账户;未被交易所列入融资融券黑名单;未被人民银行列入反洗钱 黑名单;证券投资经验丰富、有较大风险承受能力且无重大违约记录;非本公司的股东或关联人以及满足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2、资料准备:
(1) 个人客户需要准备资料:
必备: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可选:房产证原件;汽车行驶证原件;最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定、活期存单原件;凭证式国债原件等。
(2) 机构客户需要准备资料:
必备: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
可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原件等。
(上述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 章、财务章等。)
(3)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需要准备资料:
必备: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合伙协议复印件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全体合伙人或客户名 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 人对经办人来办理的关于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国家商 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 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等。
可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月报(上市公司除外)原件等。
(上述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财务章等。)
3、办理流程:
(1) 适当性管理和资质审核。
有融资融券业务需求的客户,需携带申请资料到经纪业务分支机构,经纪业务分支机构受理客户申请,审核客户是否符合本公 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要求和交易准入标准。经纪业务分支机 构根据《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培训和基础知识考试。
(2) 征信。符合融资融券资格要求的客户向经纪业务分支机构提出征信申请。
(3) 评级。客户向经纪业务分支机构提出评级申请。
(4) 授信申请及授信确认。
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情况和承诺转入的担保物,申请需要的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并确认申请的授信额度。
(5) 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客户阅读并理解《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内容后,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分别在上述资料上签字或盖章。
(6) 信用账户开立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业务表单,签署信用交易结算资金银行三方存管协议。
4、业务流程图:
5、风险提示
同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着特有风险,如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风险等。
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一致和合法;否则,将有可能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蒙受损失。
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必须一致;否则,将有可能被限制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蒙受损失。
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必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将有可能被限制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蒙受经济损失
投资者如违法违规使用信用账户,或存在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将有可能被限制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蒙受经济损失。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公司规定的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追加担保物时,投资者的担保物将会被强制平仓,平仓的证券品种、数量、价格、时机等将由本公司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果投资者交易开户的证券公司公告调整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指标,导致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也应当按照约定足额追加担保物。
追加担保证券时,担保证券T+1日到账。投资者应确保追加的担保证券足额及时到账;否则,将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属于中高风险等级业务。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时应符合证券经营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本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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