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规范,并制定相关规则予以明确。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公告。
一、 报告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二、 披露时点
挂牌公司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挂牌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三、 后续披露
挂牌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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