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e课堂】公司财务造假和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2021-04-11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杨润曦


证券市场上财务造假和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三大典型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针对财务造假行为、虚假信息违规披露行为,在相关法规中都有严格规定,也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罪名予以严惩。这里我们对照成文法规,介绍一下对涉嫌公司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证券法》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本条第一款所称发行人,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等。 

《证券法》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中)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几年来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立法和监管措施,体现为从严、从重,彰显了监管层的决心。稽查和处罚力度会更大。对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罚刑并举,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了证券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撰文  杨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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