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年报的话题,“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减值及影响。
本次讨论内容来源于深交所中小企业之家的培训课程,参照了行业对相关话题的讨论。在年报窗口期,可帮助于大家更深入的去阅读和理解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报表中相关指标的概念和含义。必竞银行类上市公司占了A股很大的权重,相关会计政策的调整值得引起关注。
新规则发布于2017年5月。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在境外上市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2018年度财报中正式执行新规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预计在2019年度财报完成过渡。
它们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首先,说说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的影响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需要重新分类
新准则根据“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两个维度对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下我们重点讨论的是: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原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可能面临重分类
新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该要求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在原准则下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由于未能满足业务模式或无法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可能面临重分类且需要评估其公允价值。
●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项目将面临重分类
新准则不再存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类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根据不同的业务模式以及是否可以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被重新分类。
“可供出售非权益工具”投资若满足以下条件,则该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将无实质变化。
(一)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否则将被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无论企业采用何种业务模式,一般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非企业选择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若企业选择该项指定,则仅有满足条件的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再有“成本豁免”项。
第二、嵌入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不再被分拆,而作为整体被分类
新准则要求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该要求将导致原分拆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作为整体被重分类。
其次,看看金融工具的减值模型的变化
新准则将原有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就要预先估计信用损失并加以确认,同时扩大了减值计提的范围,要求增加对财务担保合同、信贷承诺等表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简单的说,对上市银行而言,更多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银行拨备水平会提高,利润波幅加剧,对净资产带来冲击。特别是非信贷资产占比较高,以及资本相对不足的银行,受新准则的影响和冲击较大。
最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意义何在?
新准则的提出主要源自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对原金融工具准则存在缺陷的反思。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对金融工具的分类、核算和列报与银行的投资方向、业务管理模式、业绩评价模式等建立了更加直接和紧密的联系。加上审慎监管的措施和资产管理新规的落地,预期将减少商业银行对资管、理财等非信贷资产的投资,逐步向传统信贷业务回归,促使银行业运营将趋于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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