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7-12-13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资者开展宣传金融证券政策法规、普及金融证券知识、传导理性投资理念、揭示投资风险、提升投资能力、引导依法维权等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统称“证券经营机构”)会员。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评价。

地方证券业协会(下称“地方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工作目标】投资者教育工作目标是让投资者熟悉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自身权益保护;让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业务和各类金融产品知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帮助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六条【工作原则】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应遵循长期性、适当性、有效性、规范性原则;遵循普及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主题宣传教育与持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投教内容】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投资者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介绍多层次资本市场,宣传金融证券政策法规,普及金融证券基本知识;

(二) 宣传正确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普及各项证券业务和金融产品知识,揭示投资风险;

(四)普及投资者权益与保护相关知识,公示投资者投诉渠道和方法,引导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根据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要求,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反洗钱、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投资者教育主题宣传活动;

(六)其他与投资者教育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投教渠道】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

(二)实体及互联网投资者教育基地;

(三)营业场所的投资者教育园地、公告栏;

(四)投资者教育及培训活动;

(五)客户端、客服中心、短信等  交易服务渠道;

(六) 电视、广播、互联网门户网站及报刊等传媒渠道;

(七) 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渠道。

   第九条【管理体系】证券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体系,从组织、人员、制度、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组织职责】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部门负责统筹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投资者教育活动方案及投资者教育工作年度预算;

(二)牵头并推动相关业务部门策划、组织及实施投资者教育活动;

(三)牵头并推动相关业务部门设计、制作投资者教育宣传产品;

(四)考核和评价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效果;

(五)调查和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设和培养公司投资者教育人员队伍;

(七)与投资者教育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制度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各专项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求、对分支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规范及督导制度等。

   第十二条【人员安排】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投资者教育部门的联络工作,如有变更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

   第十三条【基本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以贴近市场、贴近大众的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努力创新投资者教育方式方法,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深入了解投资者需求,提供差异化投资者教育与服务。

   第十四条【投教产品】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市场发展及市场热点,根据投资者需求,制作内容准确合规、语言通俗易懂、形式喜闻乐见的投资者教育产品。

   投资者教育产品包括数码电子、纸质印刷等形式,投资者教育产品的制作与发布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教活动】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多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参观实体投资者教育基地;举办投资者培训活动;走进学校、社区、企业等开展宣传活动;参加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举办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等。

   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网站、互联网投资者教育基地、交易系统、呼叫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及公共媒体开展专题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园地】证券经营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园地建设,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园地的统一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官方网站及经营网点场所应建立投资者教育园地。

   官方网站上的投资者教育园地可采用二级网站或网站专栏形式,展示内容应包括证券投资知识、公司资质介绍、投资者风险提示、业务问答、投资者维权渠道与方法、交易费用标准等。

经营网点场所的投资者教育园地可采用多媒体或橱窗等形式,其展示内容应当包括公司与网点资质介绍、证券投资风险提示、业务问答、交易费用标准、投资者维权渠道与方法等。

   第十七条【投教基地】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建立实体或互联网的国家级或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投教环节】证券经营机构应建立长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制定制度和流程,将投资者教育融入各项业务当中,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开户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提示投资者阅读相关协议要点、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保存完整、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等重要资料,提示客户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

   第二十条【产品销售服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了解客户特征、产品和服务特征的基础上,依据适当性原则,适时提供风险警示及差异化的教育服务内容,尤其应加强对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对于购买或申请复杂化或高风险的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应当向其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解对应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协议、收费等内容,不得为了自身利益对投资者进行诱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投诉渠道公示】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投资者园地、APP、交易系统等多种路径向投资者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方法,必要时应针对客户投诉反映出的问题,开展专项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留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三年内开展的投资者教育相关活动做好留痕,可以采用纸质、电子等留痕形式。

   第二十三条【培训考核】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价,并将培训及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在协会的指导下,统筹辖区内投资者教育资源,并根据市场需要及区域内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相关活动,推动辖区投资者教育工作信息交流、经验推介、案例剖析;定期汇集本辖区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先进经验、典型案例上报协会。

   第二十五条【检查评估】协会定期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专项评估或调查,并根据评估或调查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对优秀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设立的境内证券业务专业子公司应依据其业务范围和特点,参照指引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协会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及《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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