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优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00:00
02:23

10月14日,为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为做好衔接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同步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股份回购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上市公司能够从实际出发审慎制定回购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活跃度持续提升,家数、规模呈现增长态势,市场反映良好。2019年至今,沪市超过500家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超过1700亿元,深市约有700家公司回购合计近1900亿元,约有1200家公司董监高增持合计约220亿元,实施回购的公司家数和规模呈现逐年稳定增长态势。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市场主体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股份回购尚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效机制。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进一步提升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结合实践情况,证监会对《回购规则》部分条款予以优化。

此次修订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提升了回购、增持便捷性: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

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此次规则修订恰逢其时,注册制改革加速市场生态优化,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对回购、增持等市场化工具的灵活运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结构正在从卖方市场向投融资平衡市场转变。“放宽条件”是此次回购、增持规则修订的最大亮点,但专家也指出,适度放宽是有市场条件支持的,这得益于监管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及严打击,促使市场环境不断净化。

而从市场实践来看,上市公司及股东、高管等回购、增持的实施,确实是提振信心、提升估值的有效手段之一。相关数据表明,回购、增持后一段时间确实会对股价带来一定的正向反应。

满意度调查

满意度调查

您对网站提供的内容和浏览体验是:

您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是:

还可以输入300字符/汉字

您的称呼

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或邮件)


查看满意度

满意度调查

返回参与满意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