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全民禁毒宣传月】远离毒品洗钱犯罪,共创美好和谐社会
2024-06-25 15:34:40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许晨辰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同时,毒品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毒品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手段将违法所得转化为形式上合法的收益。
一、典型案例
案例1:谢某松毒品洗钱案
谢某松在 2021 年 1 月至 4 月期间,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本人及妻子黄某燕等人的银行卡帮助转账,金额高达 3000 万元,并赚取 20 万元佣金。这一行为明确表明了其主观上的故意和对犯罪活动的积极参与。2021年3月10日,谢某松按照毒贩戴某斌的安排将50万元毒品犯罪所得转入自己控制的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公账户,并从中收取1%的手续费。2021年9月、11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谢某松涉嫌洗钱犯罪,建议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其犯洗钱罪。2021年11月30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松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
案例2:邓某英毒品洗钱案
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邓某英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明知所处理的资金是其哥哥毒品犯罪所得,却依然提供账户予以协助转移。邓某英提供账户,接收其哥哥微信转账27万余元、现金25万元,为其哥哥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总金额超过52万元,构成了洗钱罪的主观犯罪条件。2021年12月14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英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3:周某毒品洗钱案
2018年3月,周某称自己要开一家装饰设计公司,劝说谢某戒掉毒品、不要贩毒,入股自己的公司赚取收入。2018年4月27日,谢某让女朋友曹某将20万元人民币转至周某的银行账户,投资入股了周某名下的湖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明知谢某的资金为贩卖毒品所得,仍劝说谢某将其毒品犯罪所得入股,构成了洗钱罪的主观犯罪条件。2021年6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案例中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通过提供账户转移涉毒资金
1.在案例1谢某松涉毒洗钱案中,谢某松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及妻子黄某燕的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实际控制的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公账户用于为戴某斌转移涉毒资金。
2.在案例2邓某英涉毒洗钱案中,邓某英明知其哥哥邓某亚的资金为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其哥哥转移毒品犯罪所得资金。
(二)通过入股公司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
在案例3周某涉毒洗钱案中,周某明知谢某的资金为毒品犯罪所得,仍以自己要开一家装饰设计公司为由,劝说谢某以毒品犯罪所得入股自己的公司,利用涉毒资金赚取“合法”收入。
三、温馨提示
(一)遵守法律法规,远离毒品危害
毒品严重危害人类身心健康,要提高守法意识,珍爱生命,坚决远离毒品,坚决做到不吸毒、不贩毒、不种毒、不制毒。
(二)保护个人信息,增强风险意识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谨慎对待陌生人的信息索取,避免在不可信的网站或平台提供个人敏感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用于涉毒洗钱犯罪。
(三)拒绝利益诱惑,远离洗钱犯罪
坚持谨慎交友,对来源不明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要保持头脑清醒,坚决拒绝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涉毒非法资金,不要替他人跨境转移资产,避免成为涉毒洗钱犯罪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