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持续打击洗钱犯罪
2024-11-29 11:24:33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许晨辰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根据最高检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2023年全国各级检察院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起诉2900多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
以下为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若干:
一、涉黑组织多项犯罪涉嫌洗钱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时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镇山某村党支部书记,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另案处理)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然后转账至其家属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后曾某又受熊某指使,多次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受贿款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
2016年熊某因另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曾某担心其利用众某公司帮助熊某接收、转移受贿款的事实暴露,以众某公司名义与银某公司签订虚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将部分受贿款伪装为银某公司支付给众某公司的项目工程款。
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被告人陈某枝,无业,系陈某波(另案处理)前妻。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在虚拟平台充值、交易,所获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投资者兑付及提现。2018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案并逃往境外后,将前述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三、非法集资犯罪下游洗钱
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苏某机关工作人员,其前夫陈某(另案处理)以个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生产规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
张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并将涉案资金分别转账至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以开具本票的方式支取并汇入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取现给陈某或者用于购物付款。张某还将网银U盾提供给陈某,由陈某及其公司会计将其余涉案款项使用U盾陆续转出。
2017年8月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
1、央行官员:对洗钱犯罪要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断增强洗钱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质效-澎湃新闻
2、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