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退市制度创新到多元化退市制度的基本统一(上)

2023-08-30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杨润曦

注册制下的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改革引领了A股制度创新的六大变化:IPO注册制、标准多元化、定价市场化、交易差异化、退市制度化、监管常态化。

A股自2001年正式推出退市制度,采用以净利润为核心的退市标准。同年4月23日上交所第一支因连续亏损触发退市——水仙股份退市。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完善了财务退市指标,并推出面值退市指标。2014年启动主动退市、重大违法退市等制度。2019年注册制改革启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遵循先行先试的原则,推出强制退市分类标准,包括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引入市值指标、信披违规和规范运作缺陷等退市情形,细化了财务和交易等退市的定性标准。

创业板是在继承和吸收科创板退市整体框架上,保持了和科创板的退市制度的基本一致,将退市分为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情形。创业板退市流程已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对于触及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指标的公司先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而后终止上市并进入退市整理期,触及交易类指标的公司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也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北交所的退市制度,基本保持了和科创板、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分类大体一致,但在相关指标设计上体现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特点。

2020年末,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市新规落地。相比传统主板退市规则,标准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改革启动后,2023年2月17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别修订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并于2023年8月再次修订),新规则将上位法律法规与下位业务规则相衔接,结合实践中已有共识的做法进行整合,通过规则予以确认。其中,退市制度充分借鉴吸收科创板先行先试经验,结合创业板、北京交所的退市创新,精简优化规则体系,并与中国证监会规则形成统一,在基本规则和程序上,上交所和深交所的退市规则基本协调一致,北交所的退市规则除部分指标设计上的差异外大体上与上交所和深交所一致,全市场多元化退市规则和程序基本统一。

上市公司退市包括强制终止上市和主动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触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由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并监督上市公司按规定持续进行风险警示。

1.强制终止上市

●强制退市情形: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

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

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

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风险警示: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风险警示分为退市风险警示(简称前+“*ST”)和其他风险警示(简称前+“ST”)。

●交易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除外)

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披露内容要求披露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告。

●交易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交易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前,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听证。

●公司股票被交易所被强制终止上市的,自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

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和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处于破产重整期间,与相关法定程序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转入“新三板”挂牌转让(自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同时,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应当终止上市。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的情形为例,见下表。

2.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相关文件。

●交易所自收到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上市公司根据通知决定发布其股票是否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交易所自收到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交易所在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由交易所按规定的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重新上市事宜。但因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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