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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投资门槛?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新规的标准比证监会130号文中自然人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要高了一点点。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不同类资管产品的销售对象和范围?

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一般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本次还明确了: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同时对分级私募产品的分级比例做了明确的规定: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资管产品的分类?

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管产品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一)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二)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四)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资管业务要彻底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最近,有一些互联网平台宣传他们可以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请问普通投资者能参与吗?

近期,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投资者在确定操作标的、看涨看跌方向、持有期限,并接受期权报价(即权利金)后,即可买入成为期权的权利方。以看涨期权为例,若行权日个股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且上涨金额大于权利金,则投资者盈利;若上涨金额小于权利金或个股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 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 ,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此外,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发生“跑路”等风险事件,自身权益难以保障。请投资者高度警惕,不轻信、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沪深交易所为高送转立新规?

2018年4月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划定高送转判定标准: 上交所: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第10股送转5股以上。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分别达到或者超过五股、八股、十股。 规定明确,以三种情形不得高送转: 1.上市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该报告期的高送转方案。 2.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3.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具备高送转公司所需条件如下: 一是,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二是,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三是,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0.5元(仅适用于依据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高送转)。

关于暂停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通知?

根据证券业协会通知,自2018年4月11日起暂停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新增业务规模,存量业务到期终止,不得续期。 自2018年4月初,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对投资范围涵盖场外期权的期货资管产品暂停备案。包括期货公司在内也不能备案场外期权类产品。

场外期权的试点过程?

2013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同年8月,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授权,机构间报价系统开始进行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管理工作。 2013年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场外期权发展成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日常业务的重要工具,采用场外期权+场内期货对冲的模式,来进行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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