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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账户出借纠纷调解案例

——亲属间账户出借致亏损引起纠纷的处理

关键词:账户出借、治安事件、风险提示

一、 引言

本案例主要涉及证券账户盈亏自负和账户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情形下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案件在2020年新《证券法》开始施行前后有一些区别。

2020年前的案例,如2018年黄某明出借证券账户涉股票操纵案,操纵市场的高某被罚没款高达18亿,但是账户所有人因为澄清并不认识高某、未参与到任何股票操纵行为和介入任何调查,最终并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020年后,以2020年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民事判决为例,李某提供5个自然人的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后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例中出借账户的人均承担了法律责任。

2020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修改内容主要为以下两方面:(1)重新界定了主体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2)重新界定了行为,从出借行为扩大到了出借或借用行为。

新《证券法》中明确对出借账户行为的法律规定,也是监管加强的必然,之前监管也通过一些规定去规范证券账户,包括强调证券账户实名制、清理一人多户、清理拖拉机账户等。此次新《证券法》规范账户出借行为,也是完善了证券交易制度,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的成本。从目前规定来看,自然人和法人等主体违法出借账户给他人炒股,是违法行为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如何去判断是否为违法出借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深入分析。

二、案情简介

(一)事实认定:

D证券公司某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于2021年2月19日、22日发生了涉及客户高某、刘某(系高某儿子)之间的账户出借事件,客户高某在D证券公司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风险等级为C4,高某将其账户提供给刘某进行交易。客户高某股票账户内的资金为她丈夫车祸身亡时的补贴金和多年以来家里的全部积蓄,客户高某的职业为普通洗碗工,月工资仅1200元,儿子刘某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客户高某银行卡内没有资金以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发生亏损后,营业部与高某作了沟通、解释及安抚,但高某并不接受亏损的事实,多次携带农药来到营业部,欲自行了断,要求营业部务必向上级领导反馈及请示资金补助。

经营业部核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客户高某和其子刘某证券买卖亏损总计约26.36万元。对此,营业部负责人根据高某账户银证转账情况及亏损的情况向高某解释并建议高某前往银行打印明细,弄清账户实际亏损,但高某认为钱在D证券公司不见了。因此,在营业部的提议下,高某弟弟向公安局报警。派出所民警在向双方了解情况后,建议营业部考虑高某家庭生活困难,给予一定的帮扶,同时警告高某及其家人采取合法手段解决,否则将严厉依法处置。

(二)主要诉求:

高某希望寻求营业部资金补助。

(三)争议焦点:

1、资金补助的给予:高某在开户时已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阅读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进行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经开户工作人员提醒风险。D证券公司认为其无责任对高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但是出于该客户的经历,D证券公司觉得有必要尽一份力量,帮助其走出坎坷的困境,同时也希望高某能够认识到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股票和股市的性质。

2、账号出借的界定:D证券公司认为,新《证券法》内容是根据近几年市场中的一些违规行为所修订的,具体行为的界定细则并没有提出,留了很大的界定空间,一般情况下,家庭内部一起处理新股新债申购、日常交易是不违规的,若不涉及操纵股价或违法违规的代客理财,则不会被监控和处罚。本案例中,高某儿子刘某并未对股票账户进行违法操作,所有亏损也均因其个人投资决策产生。

(四)处理结果:

D证券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高某壹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三、案例评析

(一)法律法规:

1、2020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14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

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点约定,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以及D证券公司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第一条第二点中约定,甲方应结合市场行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及其他自身投资考量因素谨慎作出交易决定,并自负盈亏。

(二)处理亮点:

1、危机处理迅速:在客户前两次来访之后,营业部马上向总部请示,申请了一系列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2、保证员工人身安全:营业部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采取了以下措施:1.联系保安公司临时雇用2名保安,保护营业部正常经营及员工安全;2.加强与辖区派出所联系,说明事态的严重性,派出所也做好了随时出警的准备;3.联系了营业部所在辖区街道主任,说明了情况;4.增加营业部人力。

3、与派出所积极沟通:不论是处理过程中及时让民警来到现场协助开导客户,还是为了预防更严重的后果让民警加强巡视并快速出警,到最后通过与派出所一起商议并和客户达成一致,都体现了警民团结,加深了和公安部门的合作关系。

(三)引发的思考:

1、亲属之间的账户出借:新《证券法》中关于账户出借的

部分,更多可能是针对市场操纵和洗钱,一家人之间账户出借,只要不涉及违法违规的交易,不会触发预警机制。但是万一发生巨额亏损,即便前期开户和回访都是客户本人操作的,客户仍会以借给亲人操作,自已并不知情为由来投诉。因此在开户时,操作人员有必要提醒客户不要出借账号,并保存影像资料。

2、客户上门投诉引发治安事件:对于客户来营业部投诉可能影响营业部正常运营的,或是可能引发更严重治安事件的,应该做好及时的危机处理工作,安抚客户情绪、联系执法人员、协调处理。

3、提高对于存量客户回访、适当性回访的成功比例的要求(原普通存量客户回访比例为10%),并提高存量客户回访内容的完成比例(原回访内容完成比例设置为50%)。对C1客户回访内容应该再扩大,并充分揭示风险;对于低风险等级的客户,其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回访应采用现场或视频电话与电话回访相结合的模式。

四、结语

这起案例主要涉及客户出借账户的行为,同时客户又声称无法接受账户产生的损失,并以自杀为要挟来要求补助。客户及其家人行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营业部日常经营,同时威胁到了营业部员工的生命安全。对于此类纠纷,应及时做好防范措施,把客户及员工安全放在首位;积极与执法部门联系,同执法部门一起商议解决问题。此外,为防范此类纠纷,应积极回访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较易产生重大亏损的客户,同时也要大致调查一下亲属之间的账户出借情况,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及时向客户提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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