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之基金托管人在清算退出的义务
2023-02-06 15:58:00 来源:东海证券
案号:(2020)鲁71民初147号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7日,莫某某作为投资人,认购AA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BB银行作为托管人的AA-锦腾1号私募投资基金三期。案涉基金募集完成后,BB银行依据AA公司的划款指令,将基金募集账户汇入基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划付给21号合伙企业用于投资,将21号合伙企业支付的资金划付至基金募集账户用于向投资人进行分配。2019年12月31日,AA公司作出《AA-锦腾1号私募投资基金三期运作报告》,载明:AA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4月5日成立的本基金,募集规模4亿元,目前存续规模28240万元。管理人依据因未按期归还基金项下本金及收益造成的合同实质性违约,已启动对基金投资标的康菲科技公司及其名下资产的诉讼查封工作,但未全部回款。故投资人起诉要求管理人、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在投资人、管理人与委托人同时签署的基金合同中如仅约定由管理人承担组建清算小组的责任,托管人仅为清算小组构成成员,投资人无权以托管人须履行组建清算小组义务为由,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提要:
在基金清算退出阶段,如合同仅约定基金管理人承担组织清算义务或未约定基金托管人承担组织清算义务时,托管人未组织清算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