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投资者周】 账户资金继承纠纷调解案例
2022-10-12 09:26:30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上海证券同业公会

——作为共同债权的资金继承纠纷处理
关键词:小额资金继承简化手续
一、引言
投资者死亡后,继承人将面临对投资者生前所持证券和资金的继承。对于证券的继承,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账户管理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公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类材料,以证明被继承财产的权利归属。对于小额资金的继承,可以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的精神以及依据《民法典》相关继承和共有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案情简介
(一)事实认定:
客户沈GQ于1997年9月在A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沈GQ去世后,其在A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留有资金6963.51元。继承人包括其妻及四位子女。
沈GQ子女之一沈YX前往营业部要求办理资金继承并提取资金。营业部要求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等文件。但因沈YX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存档文件记载的姓名与其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公证处无法出具继承公证。营业部据此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因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公证文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双方由此僵持不下,沈YX多次向有关监管机构信访或投诉。
(二)主要诉求:
申请人沈YX要求直接提取沈GQ账户内所有资金,之后各继承人再行协商遗产的分配。
(三)争议焦点:
已故投资者账户内小额资金的继承是否需要继承人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财产分割文件。
(四)处理结果:
本纠纷由调解委员会受理后,调解员认真查阅投诉人的书面材料,并约投诉人与被投诉的A证券营业部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解。调解员出具书面调解意见,营业部报请所属证券公司审批同意,之后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营业部简化提取手续,各继承人指定继承人之一沈(已故投资者之子,与已故投资者在同一户口簿且登记为父子关系)办理资金提取事宜,营业部将已故投资者账户资金支付给该继承人。
三、案例评析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
一、符合条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80)银储字第18号)关于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须经公证的规定。
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外币存款按照提取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四、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五、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二)处理亮点:
1、对于已故投资者账户小额资金的继承,参照适用《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办理。因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与银行账户的资金本质上并无区别,故可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办理,即对于作为遗产的小额资金简化提取手续。
2、调解员以个人名义出具调解员意见,帮助营业部顺利获得公司总部的报批手续,有效推动了争议的顺利解决。
(三)引发的思考:
1、对于已故投资者账户中遗产资金的继承手续,可借鉴银行业小额资金的提取方式。鉴于目前证券监管机构尚未就资金继承提取问题做出简化提取规定,且因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与银行账户的资金本质上并无区别,故可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办理,即对于小额现金的继承简化提取手续。具体而言,作为提取资金申请人的继承人在办理上述资金提取手续时,应向营业部提交如下材料:(1)投资者的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投资者死亡事实的材料:(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3)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5)提取申请人的个人银行卡。
2、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证券营业部只要能够核实确认具体提取资金的继承人身份,即可以规避此类业务导致的风险。
鉴于本案投诉人沈YX本人存在上述档案文件与其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问题,为便于确认继承关系,经协商改由其弟沈GW(已故投资者之子,与已故投资者在同一户口簿且登记为父子关系)办理资金提取事宜。
3、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证券经营机构应尽量简化相应手续,不应对投资者提供材料过户苛求。就本案而言,因沈YX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存档文件记载的姓名与其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公证处无法出具公证文件。当然,理论上本案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一是可以考虑继承人之间分别作为原、被告提起继承权诉讼,以确认权属:二是继承人以证券营业部为被告提起财产给付之诉。但如果通过诉讼方式,则一方面当事人对于通过“打官司”解决心理上难以接受,因继承人之间对于该资金的分配并无实质纠纷:另一方面,如因区区几千元的资金继承问题而提起诉讼,必然耗费各继承人、证券营业部大量的时间、人力,对当前紧张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而参照上述《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规定,可有效简化手续,继承人之一只要可以提供上述必要文件,证券营业部即应予办理。
本案证券营业部如及时办理当事人的资金继承事宜,而不是苛求其提供继承公证/判决书等文件,投诉人历时多年的投诉、信访(以及证券营业部不得不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答复等)进而导致的双方纠纷,本来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