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证券融资融券纠纷判决案例(一)
2022-09-14 13:28:09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上海证券同业公会
——积极探索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融资融券强制执行多元化解
一、 引言
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并于2010年3月公布首批6家试点证券公司。同月,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推出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根据沪深两所公开数据,截止2021年7月19日,沪深两融余额为18046亿元。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自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0日,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相关裁判文书共688件,其中判决书325份,裁定书266份,调解文书80份,另有决定书、通知书等其他文书。根据检索结果可知,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数量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数量增幅较大。造成数量上涨的原因除了融资融券交易日益频繁外,也与股市状况有很大关系,股市震荡导致使用杠杆的融资融券投资人频繁爆仓而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并由此引发纠纷。在具体争议解决方式方面,除法院判决方式之外,调解书的数量自2018年起大幅增加,说明近年来融资融券领域争议解决方式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目前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和深沪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随着案例数量和司法审判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典型案例的指引示范作用,融资融券这类场内标准化交易的纠纷处理也将更加标准化。同时,在我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积极推进下,人民法院、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等行业调解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多方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到证券纠纷的处理工作中。证券经营机构也将积极支持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深化,努力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理证券业务纠纷,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初级阶段,保障证券业务和谐稳定发展。
二、案情简介
(一)事实认定:
2014年1月,原告H证券公司与被告M某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合同对风险揭示、信用账户管理、保证金、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管理、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负债期限、息费率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公告通知事项等都做了明确约定。2018年1月2日,M某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7.35%,跌破合同约定的平仓线。H证券公司按约分别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9日通过短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向M某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强制平仓通知、穿仓通知。2018年1月19日,H证券公司对M某信用账户完成强制平仓,M某于当日收到证券公司发送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债务追偿单,总负债为102.1万元。同日,M某签字承诺于2018年6月10日前偿还负债及负债产生的利息。M某的单户汇总对账单显示,截止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的账户融资融券汇总金额为-105.7万元。此后,因M某未能按约偿还负债,H证券公司向法院起诉。
(二)主要诉求:
H证券公司请求判令被告M某向原告H证券公司偿还融资本金101.7万余元,截止至2018年6月10日的融资利息3.8万余元,并以合计金额105.5万余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
(三)争议焦点:
证券公司是否依法合规审批融资额度、办理展期,平仓时间是否合理等,H证券公司是否对该部分损失负有责任。
(四)处理结果:
因M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H证券公司存在超额超期融资等情况,一审法院对其观点不予采信,认定H证券公司要求M某按照约定偿还尚欠的融资本金、利息及罚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支持H证券公司全部诉请。M某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M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判决义务,H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阶段,H证券公司向法院依法申请采取限制措施,并在诉讼阶段保全了M某房产的基础上,与M某持续沟通协调。最终M某主动分批履行了全部判决书义务,案件顺利解决。
三、案例评析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处理亮点:
自争议发生起至司法程序结案,H证券公司始终采取了积极主动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H证券公司在启动诉讼程序的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措施,依法保全了M某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
一审二审全部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H证券公司又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冻结了M某4个银行账户,保全及冻结财产价值已覆盖债务金额。在已经采取了理想的保全及冻结措施的前提下,H证券公司在纠纷处理全程中依旧采取了积极协商的方式,持续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以期和平地解决问题。在强制执行阶段,H证券公司并未直接简单地采取拍卖保全房产或扣划处理其他资产的方式,而是进一步与投资者沟通执行将带来的法律后果,与其协商分批偿还的方案。最终在H证券公司的努力下,本案未实际强制执行,而是由投资者自行分批履行所有负债后予以结案。
(三)引发的思考:
1、投资者对司法程序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需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在已经取得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投资者仍未意识到不履行生效判决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房屋、支付宝账号被冻结,即将被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包括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下,投资者仍未充分意识到法院执行的强制力和限制措施对个人征信及生活的影响。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拓展投资者教育深度,普及证券市场知识、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进行权益保护法治教育,促使投资者及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理性维护权益。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纠纷,双方的付出和回报均不成正比。证券公司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始终与投资者积极沟通,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积极向投资者解释诉讼和执行法律后果,始终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时间成本和对投资者来说更大的信用损失。但由于处于债务及诉讼相对方的立场,证券公司难以取得投资者的完全信任,使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简单、融资负债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从2018年1月确认债务金额双方开始协商处理至2020年4月履行完毕、执行案件结案,整个纠纷处理过程超过2年。另外,由于管辖法院处于异地,诉讼期间双方均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支出,花费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虽最终妥善解决纠纷,但就整个处理过程的付出来说,证券公司的回报显然和成本不成正比,投资者在诉讼程序中走到穷尽,其实也得不偿失。
3、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和必要性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本案投资者因正常的市场风险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下降,在信用账户按约强制平仓产生负债后,缺乏偿还意愿并导致纠纷。该案件违约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晰,H证券公司基于其国资背景,为维护国有资产及公司权益不受损害,需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并尽可能地采取一切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另一方面,客户又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问题不只是增加额外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往往还会导致双方矛盾冲突的升级,不利于客户关系的维系和长期稳定的发展,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本案基本穷尽了诉讼程序,证券公司也采取了足以覆盖诉讼标的的有效保全措施,但同时也始终在尝试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最终虽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但并未实际拍卖房产或划扣资产,以投资者自行履行的方式结束执行程序。可以说本次纠纷的处理过程艰难,但是处理结果仍然令人满意。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相较司法程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时间快、成本低、缓和矛盾等优势。如果协商调解的方式能在纠纷发生初期就发挥作用,将大大节约各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弱纠纷各方的对抗性和冲突,促进客户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考虑到证券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难以取得对方信任,以及进入诉讼程序对立情绪升级的因素,如有其他专业、中立的调解组织提前介入,以调解的方式处理证券纠纷,可进一步丰富证券纠纷解决方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积极维护好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顺应时代和行业的需求,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随着行业各方积极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调解组织体系也日益完善与多元化。自2012年开始,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全国36家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为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中国证监会自2014年开始统筹推进全国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协调地方证监局推动全国各地区完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推动会管单位建立和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上海作为开展证券期货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试点地区之一,由上海证监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筹备设立地区性行业调解组织,确定由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同业公会共同发起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并下设证券、基金、期货三个调解工作室,成为对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的桥梁和纽带。2021年5月,贸仲上海证券期货金融国际仲裁中心的挂牌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同业公会及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四家自律组织的合作成果,对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上海这个国际金融中心定位相适应的证券期货专业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法院系统方面则试点建立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供服务保障,促进法院与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司法联动,由法院为调解结果提供效力保障,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可执行性,有效防范纠纷的反复,充分发挥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支持推动证券纠纷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
从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可以看出,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而言,经法院调解以及庭外和解撤诉的案件已有相当比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转变了证券公司传统的纠纷解决思路,也拓宽了证券公司纠纷解决的途径。在纠纷产生的初期,通过中立机构的介入,增加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沟通的互信度和方案的可行性,可以使得证券公司在纠纷化解的过程中更加积极主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更多证券纠纷类型也可积极探索和适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在案件起诉前、或者案件起诉后法院判决前、甚至是执行阶段,通过各方当事人及中立机构积极协商的方式,促使问题的妥善解决。
司法程序是各种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第一道关口,更不能成为唯一方式。未来,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还将向着更加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发展。证券公司也将更积极地探索和积累纠纷化解模式与经验,扩大多元化解机制的影响,进一步提升公司纠纷解决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