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证券认购纠纷判决案例

——合理界定金融投资者的保护限度

关键词:融资融券、卖券还款

一、引言

在证券市场中,信用交易因风险较高、客户资产波动较大,一直属于纠纷的高发领域。尤其是随着交易方式、交易品种增加,会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或不完备的情况。信用账户能够用于申购新股,证券公司作为经纪服务商为投资人开通了该项服务内容。投资人中签新股后,应当履行缴款义务,否则应视为放弃认购。但对于信用账户“卖券还款”所得价款的处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

二、案情简介

(一)事实认定:

张某与H证券公司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立了融资融券账户,由H证券公司提供证券经纪、融资融券等证券服务。20XX年X月X日下午14时左右,张某收到短信通知,得知其账户中签新股,应缴纳新股认购款18,850元。其后张某卖出该账户内的其他股票,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分别为19,110元、3,181元,委托指令均为“卖券还款”。张某拟用上述卖券所得金额申购中签新股,H证券公司告知其“卖券还款”所得的金额不能直接用于申购新股,应优先偿还融资融券账户的负债。经协商,H证券公司为张某将新股认购款缴纳时间延长至当天16时30分。后张某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转款未成,最终未能认购中签新股。张某认为因H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其未能认购中签新股,双方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

另法院查明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有以下条款:第5.1条约定,张某自愿将信用账户内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孽息等所有资产转移给H证券公司,设立以H证券公司为受托人,张某与H证券公司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H证券公司对张某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第7.9条“融资融券债务清偿”约定,现金偿还是指张某信用资金账户内如有可用资金,须通过H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直接还款”菜单发出偿还融资负债的委托;卖券偿还是指张某通过卖出信用账户内的证券的方式偿还对H证券公司融资负债,张某通过日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卖券还款”菜单委托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按融资负债产生的时间顺序偿还张某的融资负债,张某通过H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卖出”菜单委托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该证券的融资负债。

(二)主要诉求: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H证券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48630元。

(三)争议焦点:

信用账户中签新股后,张某“卖券还款”指令的交易金额是优先用于偿还负债还是用于认购新股。

(四)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第一,H证券公司根据张某“卖券还款”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相关监管规则未规定H证券公司对于投资人“卖券还款”所得应优先用于新股认购。第二,张某仅提供其与另一家证券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网络通信截屏记录,并不能证明“卖券还款”所得优先用于新股认购属于行业惯例。第三,张某在与H证券公司进行咨询沟通的过程中,H证券公司明确告知了张某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后果。张某在知晓交易规则情况下,未能缴纳认购款项,系因自身过错导致相关损失发生。H证券公司的行为未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过错,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将投资者教育纳入直接或间接面向投资者的业务环节,提高投资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处理亮点:

本案判决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理厘定了金融投资者保护的限度,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金融司法支持。

(三)引发的思考:

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与投资者进行明确约定并有效留痕。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有效厘定彼此权利与义务边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证券公司应当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普及法律法规、交易规则,传导理性投资理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各类风险,提高投资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前,应当充分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知悉其性质、特点、风险特征,交易规则等各项信息,并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四、结语

在证券市场金融创新过程中,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不断增加,不可避免会出现监管法律法规滞后或不完备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就具体产品或者服务的明确约定是确定彼此权利义务边界的重要依据。作为证券市场主体,双方应当就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教育的形式帮助投资者增加对资本市场业务和证券产品知识的了解,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投资者应当对拟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具体交易规则及合同条款仔细研读,充分理解。在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