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判决案例
2022-09-07 09:04:07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上海证券同业公会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下的股票质押风险纾困
关键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质押股票处置、风险纾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引言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主要是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本息、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绝大多数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与其他杠杆资金有明显不同。
深沪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自2013年启动以来,在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至2015年规模增长平稳,2016年起增速加快,2018年初达到峰值,其后逐步下降,受宏观环境、市场波动等多种因素影响,风险逐步累积爆发。
自2018年9月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明确表态要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11月1日,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到“对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关方面和地方要抓紧研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转移等问题。”与此对应,2018年10月起,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行二会”、沪深交易所均分别颁布相关政策,拟通过多项措施并举的方式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和股权质押风险,多地政府也都纷纷出台纾困举措。
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
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以法院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体系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
G证券公司系国有证券公司。一方面,证券公司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重要的出资方和业务管理人,在支持纾解业务风险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有责任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践行者和排头兵,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多作探索,提供经验。G证券公司秉持上述理念,在自身股票质押回购项目风险处置中落实要求,在工作各方面均取得了较好效果,张某股票质押回购项目即是其中典型一例。
二、案情简介
(一)事实认定:
融资人张某于2016年7月15日在G证券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将其持有的股票“QD股份”作为质押标的,向G证券公司融资2600万元。2019年7月15日,张某未能按约到期购回,项目违约。经双方协商,G证券公司给予张某半年宽限期,双方约定于2020年1月15日进行购回。直至宽限期届满,张某仍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再次构成违约。
经与张某进行沟通,G证券公司得知对方本次违约事出有因,其原计划通过减持股份以及滚动质押偿还G证券公司全部负债,因第三方公司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第三方公司申请广州某法院将张某所持“QD股份”股票近900万股于2019年年底进行司法冻结,原还款计划无法执行,进而张某无法在约定的2020年1月偿还负债,构成违约。
为尽快推进债务追偿,经过多次排查摸底,张某因其涉及经济纠纷已无其他资产可执行,针对G证券公司债务的还款来源只能依靠“QD股份”的股票减持,而该股票已被第三方公司申请冻结,G证券公司虽作为质押股票的优先受偿人但无法处置股票,需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执行力的司法裁判;另外,由于该股票的股价呈现不断下滑的趋势,质押股票市值存在无法覆盖全部负债的风险,尽快处置股票为当务之急。但依据原协议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G证券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程序上较为冗长,加之张某可能采取管辖异议、上诉等不配合的方式拖长整个诉讼周期,无法尽快进入可处置股票的执行阶段。
(二)主要诉求:
G证券公司要求融资人积极配合司法裁判,尽快还清所有负债。同时,兼顾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纾困政策。
(三)争议焦点:
如何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尽快获得质押股票的处置权利。
(四)处理结果:
为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G证券公司积极与张某沟通,分析利弊,在“尽快处置股票”这一解决债务的方案上达成了共识,最终采取“手拉手仲裁”的形式,通过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将法院诉讼调整为广东某地仲裁委,采取简易仲裁方式。本案于2020年8月7日立案,8月31日开庭,9月8日作出裁决,裁决支持G证券公司全部仲裁申请。案件办理的效率如此之高,有赖于双方事先齐备的调解工作,弱化了庭审过程中的争议纠纷,促使仲裁委尽快作出了具备执行力的裁决书。
G证券公司获得胜裁裁决后,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拟尽快处置质押股票。由于该股票被第三方公司申请冻结,需解除冻结或移交执行权后方可处置。经过张某与G证券公司的共同努力,于2020年年底获得了质押股票处置权利。在处置股票之前,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重新调整了债务金额的计算方式,最终张某以处置股票与现金偿还的方式了结全部负债。
三、案例评析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处理亮点:
本起股票质押回购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众多难点,障碍重重,对G证券公司风险纾解工作的有效性提出了较高要求。
1、质押股票股价持续严重下跌,风险处置时间紧迫
合约违约后,张某还款来源只能依靠上市股票减持,但彼时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较弱,股价持续下跌,若情况不断恶化,上市股票将存在退市风险,基本失去偿债价值,因此项目风险处置迫在眉睫。
2、融资人张某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项目全部负债
质押股票市值下跌致使张某所持股票市值已无法覆盖G证券公司负债及其个税缴纳,而且张某已负债累累,也无其他资产用以偿债。若坚持诉诸司法强制措施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债务,极有可能导致张某和上市公司进一步陷入困境,丧失风险纾解可能。
3、传统诉讼程序较为冗长,加剧项目风险
该股票质押回购项目中,依据G证券公司与张某签署的相关合同,发生纠纷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鉴于诉讼程序的固有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若仍固守原先合同试图以此方式化解纠纷,势必拉长周期,加剧风险。
4、质押股票被另案在先冻结,变现受阻
项目风险彻底爆发之前,张某所持上市股票就已经被案外人通过司法程序申请保全冻结。这导致质押股票的变现处置难以实现,张某唯一的偿债途径也严重受阻。
5、司法与监管规则衔接不畅
现行立法关于股票方面的执行规定比较少,执行法官对于证券业务缺乏专业知识,对于股票的处置比较谨慎,需要证券公司做大量解释工作。同时,监管规则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考虑,在股票的处置方面设置了比较多的限制,导致很多时候执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文件无法得到交易所或者中登公司的确认通过,影响股票的执行。
为落实纾困政策要求,服务金融市场,自本案项目风险暴露伊始,G证券公司即高度重视,采取多项创新举措,凝聚各方力量,力所能及提供支持,最终实现了项目债务和上市公司风险的成功化解。相关举措如下:
1、让渡权益服务大局,奠定纾困基础结合项目融资人张某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张某申请,G证券公司按照内外部规范进行了专项审议决策,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适当让渡部分权益,解决了张某的后顾之忧,奠定了风险纾解的坚实基础。
2、与张某保持信息互通,形成合力项目处理全过程中,G证券公司对张某及上市公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排摸,与张某达成应对风险的合意,并实现信息互通,统筹规划,为风险化解提供了有效保障。
3、转变思路,以仲裁代替诉讼快速取得股票处置的司法文书考虑到按常规诉讼程序处理本案在耗时周期方面的劣势,G证券公司转变思路,审慎考察,与张某缔结了新的仲裁协议,并与仲裁机构充分依法沟通,通过快裁快决模式在短短一个月之内,即取得了仲裁裁决书,为质押股票的司法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争取了有利时机。
4、提前沟通,促成股票顺利司法处置
为保障上市股票顺利处置,G证券公司一方面提前做好与交易所或者中登公司的沟通工作,确保上市股票的司法处置方案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向执行法院充分阐释上市股票处置规则及司法执行文书的文本表述,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尽快推动股票的执行工作。
(三)引发的思考:
在处理质押业务风险事件的过程中,证券公司应该更加全面地了解争议双方的实际情况,寻找到合适的利益契合点与纾困政策切入点。相对于诉讼对抗来说,和解方式能够为债务双方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投入,实现共赢。
四、结语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中的重要主体,应当秉持服务金融大局,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在股票质押项目风险处置中,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协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同时,证券公司尤其是国有证券公司应当认识到,通过仲裁等程序分流法院诉讼压力,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央推行的司法改革中一项重要工作。诉讼和仲裁作为目前解决社会民事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各有特点,种裁一般更加灵活、高效、私密,诉讼则附有更多国家公权力支持。作为金融市场的活跃参与者、金融纠纷的重要当事人,证券公司应当有担当地搭建科学的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意识地选择合适的类型案件进行仲裁积累仲裁经验,支持国家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