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证券交易佣金纠纷判决案例

——关注诉讼时效解决佣金纠纷

关键词:佣金纠纷、证券交易、诉讼时效

一、 引言 

证券交易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缴纳的费用。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佣金即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手续费收入。

2002年5月1日起,证监会、国家计委、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佣金开始正式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在此之后,各家证券公司陆续推出了差异化的佣金收取政策,证券交易佣金纠纷也不断增多,逐渐成为证券行业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虽然这类纠纷一般涉及金额不大,但是由于证券公司业务日益复杂,佣金纠纷问题往往涉及时间周期长、占用精力多、计算复杂等问题,如何高效解决佣金纠纷问题,是各家证券公司面临的共同难题。

本文引用案例是较为典型的证券交易佣金纠纷案,历经行业调解中心调解、法院一审、二审方最终解决。面对较为复杂棘手的佣金纠纷,G证券公司对于本纠纷的处理方式颇具参考价值。

二、案情简介 

王某系自然人投资者,于2015年7月初在G证券某营业部通过网上开户方式开立证券账户,此后一般通过手机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2020年初,王某就该营业部收取的佣金与最初约定不符为由,要求营业部支付赔偿金,并退还其开户至今所支付的全部交易佣金。G证券营业部一直耐心与客户沟通解释,还先后两次前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调解站与王某进行调解,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双方纠纷在较长时间内僵持不下、难以解决,给营业部的日常运营也带来了不良影响。在此背景之下,投资者王某最终提起民事诉讼,G证券公司积极回应,尝试通过诉讼机制解决佣金纠纷问题。

(一)事实认定:

2015年7月,王某通过手机在G证券某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通过手机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根据营业部现场公示的佣金收取标准以及向当地证券业协会报备的佣金标准,现场委托佣金不超过3%%,电话委托佣金不超过2.7%%,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佣金不超过2.4%%。故王某自2015年7月开户至2020年4月期间,每一笔佣金均按照2.4%%的标准收取,在此期间王某对佣金标准的收取未提出异议,亦未曾申请调整佣金标准。

(二)主要诉求:

王某认为,G证券某营业部在证券开户时未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客户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利用客户的信任和职务的便利进行不实欺诈,误导王某以高于约定的佣金比例进行不公平签约,故要求G证券某营业部退还多收佣金约17万元。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王某与营业部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佣金条款约定:第二,王某开设案涉账户时,营业部是否明确告知王某佣金标准;第三,王某的诉讼行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王某与营业部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佣金条

款约定的问题。首先,王某自愿在G证券某营业部处开立账户,以网上委托或手机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双方之间的证券交易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G证券公司某营业部按照2.4%%收取的交易佣金并未超过我国浮动佣金制3%%的上限,并且已经向当地证券期货业协会进行报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该佣金条款合法有效。

关于营业部是否在开户时明确告知王某佣金标准的问题。首先,王某2015年7月签署的《客户回访记录表》明确显示了双方在开户时已经约定了佣金收取标准:其次,该营业部在营业大厅内清晰展示了国家关于佣金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营业部的佣金费率收取标准:再次,G证券公司提供的手机APP上有明确的佣金收取标准可供投资者随时查看:最后,王某并未提供G证券某营业部在其开户时推出佣金标准为0.25%%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与G证券某营业部约定案涉佣金标准为0.25%%的相关证据。营业部在涉案账户开设时已经明确告知王某佣金标准,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佣金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王某的诉讼行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交易记录,王某在开户的近5年时间内,共交易一千余笔、支出佣金17万余元。王某自首笔交易后,即可在营业部现场或通过APP及时查询佣金收取标准,但王某2020年10月才提起诉讼,因此,法院认定王某诉讼行为已过法定诉讼时效。

(四)处理结果:

由于王某所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一)法律法规:

按照《通知》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通知》的出台标志着3.5%%的固定佣金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证券公司有权据此制定本公司统一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也可以授权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标准。本案当中,G证券某营业部按照2.4%%收取的佣金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佣金条款合法有效。由于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经就0.25%%的佣金比例达成合意的事实存在,故法院对其退还佣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证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而《通知》第六条规定:“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履行佣金等费用的告知义务。本案当中,除了开户时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以外,G证券某营业部在营业大厅内清晰展示了国家关于佣金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营业部的佣金费率收取标准,并且G证券公司进行网上交易委托的手机APP上亦有明确的佣金费率展示,应当认为G证券公司履行了收费告知义务,不存在王某诉称的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证券交易佣金纠纷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投资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佣金纠纷类案件关注的重点之一,一般而言,证券公司在开户之时会将佣金费率以口头和公示的形式告知,并且至迟在第一笔交易发生后,投资者即可通过手机端交易软件查知佣金费率,如果认为该费率不合理,即可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由此可见,这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较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均应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处理亮点:

G证券及其营业部对本案的处理亮点有二。

第一,营业部在证券开户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实现全程留痕归档。王某开户时,营业部工作人员规范合规操作;开户后,营业部按时回访并填写《客户回访记录表》,尤其对于佣金约定事项进行了确认和留痕。纠纷发生后,营业部根据留痕资料进行自查,明确了营业部在开户过程中严守操作规范,并无恶意欺诈等违法行为;在诉讼阶段,营业部所保存的开户留痕资料能够第一时间作为全面、有力的证据资料提交给法院,为法院审理与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保障。因此,无论是采用双方协商还是诉讼的纠纷解决方案,营业部严守操作规范、全程留痕归档的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诉讼时效问题的辩论,体现了诉讼时效制度设定的初衷,即当事人需依法积极合理地行使权利,承担怠于行使权力的后果。从证券交易市场理性人的角度出发,投资者对于佣金问题往往非常关注,但王某五年内从未主动查看佣金费率的行为与常理不符。本案当中,王某五年内的一千余笔交易佣金均可通过手机交易软件即时查知,但王某一直未就此向营业部或其它有权单位主张佣金异议。故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王某提起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三)引发的思考:

证券交易佣金纠纷作为证券行业最为常见的一类证券纠纷,虽然涉案金额不高,但是处理难度和纠纷影响较大,妥善处理好这类纠纷对于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营以及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有重要意义。本案当中,G证券及其营业部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采用多种解决机制,多方位努力最后促成纠纷解决,对防范化解此类纠纷带来启示。

在营业部层面,一方面,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守法合规意识和客户服务意识。具体来说,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并严格遵守证券开户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规范和内部控制要求,做好佣金比例等关键信息的公示、告知,在业务开展的前期降低误解与分歧出现的可能性;实现操作的全程留痕,为将来内部自查和可能的纠纷解决保存相关的基础资料和证据。另一方面,营业部应当重视客户的诉求,建立与客户的良性有效沟通机制,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营造良好的客户关系和纠纷解决氛围:客户问询时,要向客户全面讲解业务或服务范围及标准,办理过程应做好书面或系统留痕,在业务或服务办理后要及时向客户告知结果,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纠纷发生后,营业部应当第一时间响应并积极处置,冷静与理性的为客户解释证券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并出具书面规定条款,及时化解矛盾。

在证券公司层面,证券公司应加强服务管理,提升员工服务意识和客户对特殊服务需求的敏感度,建立规范的佣金调整服务标准和业务制度。证券公司应通过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佣金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服务的佣金提醒及知悉反馈。例如在各项服务确认书中对收费标准加粗、置顶展示,在公司官网、交易系统、各营业部现场展示佣金标准并提醒投资者关注:对佣金调整事项适当提示投资者,并及时回访投资者对提示事项的知悉情况:加强服务人员佣金相关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就佣金调整申请流程及时间周期完整告知投资者,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和客户服务体验。

在投资者层面,投资者开户或办理账户相关业务时,要积极自主了解账户佣金费率、调整方式及不同服务内容所对应的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应注意通过公示栏或问询等方式了解业务办理流程,有义务配合证券公司提供相关个人证明材料并按照流程要求提交申请:签署业务协议或服务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签署文件的内容,并对申请结果进行确认,防止因协议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四、结语 

为减少证券交易佣金纠纷的发生,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守法合规经营,杜绝违规承诺低佣金、未告知佣金相关事项、未按约定收取佣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佣金纠纷转化为诉讼后,证券公司应当关注诉讼时效问题,以便解决投资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