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题I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案例分析及监管处罚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一直以来就是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近年来,大股东侵占、挪用上市公司的案例不时的出现,被曝光公司的金额越来越大。

举两个近来的例子:高升控股(000971)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件,高升控股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25亿元,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担保3.33亿元,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偿还债务,影响恶劣。2018年末爆出的上市公司康得新(002450)因债务违约而牵出的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事件,引起证监会的高度关注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立案调查,康得新曾是A股市场上有名的白马股,大股东占用资金事件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投资者都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那么,如何识别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呢?

第一、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关联交易过多的情形值得关注

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方式一方面是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占用资金,这是经营性资金占用;另一方面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表现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利用上市为其垫付工资及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解资金、为其代偿债务及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资金,而且这两种资金占用方式在同一家上市公司往往并存。

第二、股权结构不合理、内控制度不健全容易造成违规占用的漏洞

如果控股股东绝对控股上市公司,则控股股东在决策过程中容易处于支配地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形同摆设。同时很多情况下,控股股东一家独大也会造成公司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造成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面对这两种情形比较突出时,投资者应谨慎对待,避免踩雷!

法规和监管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都有哪些监督处罚措施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削弱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使企业的资本结构恶化,影响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导致上市公司财务失真,掩盖上市公司的许多真实情况,使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打击大股东违规占用,是监管的常态工作之一。

关于侵占公司资金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券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行为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除《公司法》的规定之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对未及时披露和虚假披露行为,针对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公司高管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措施。包括书面警示、约见、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对董监高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自律监管措施。

虽然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针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处罚还比较笼统,惩罚的力度还不能有效震慑这些不法行为。行为人违法成本很低,中小投资者维权依然很难,所以一方面我们期待更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另外一方面也应擦亮眼睛,对有合理怀疑的上市公司及时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