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券商提供财顾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受罚案
2017-03-06 15:06:52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财通合规之窗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0日,“沈机集团”公司与“紫光卓远”公司达成《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昆明机床25.08%股份。该真正签署的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两个条款,一是“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4.1条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生效条件:沈机集团”公司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紫光卓远”公司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
2015年11月12日,紫光卓远通过昆明机床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和包括“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在内的全部生效条件。同日,某券商出具了《财务顾问声明》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并公告,还出具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该券商工作人员李某某、王某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在上述《财务顾问声明》和《核查意见》上签字。
2016年3月,该券商与紫光卓远母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昆明机床控制权竞购及境外收购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本项目已于2016年2月8日终止,财务顾问费用为300万元。2016年3月25日,紫光集团支付了300万元财务顾问费用。
存在问题:
经调查,该券商在出具上述核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本中的新增条款,导致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措施:
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某某、王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