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e课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限定

2023-01-20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杨润曦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四)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法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定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35%。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上限,确保其投资杠杆水平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保持充足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偿还到期债务。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信息披露及其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每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或者出现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的其他情形;

(二)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离定价;

(三)未产生实际投资收益,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进行兑付;

(四)发生兑付风险时通过开放参与或者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风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终止条件的而宣布中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同约定返还给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满意度调查

满意度调查

您对网站提供的内容和浏览体验是:

您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是:

还可以输入300字符/汉字

您的称呼

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或邮件)


查看满意度

满意度调查

返回参与满意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