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e课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业务形式、产品类别及合格投资者

2023-01-20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杨润曦

2023年1月12日证监会公布重新修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运作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是依法特许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受托财产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信托财产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信托财产,其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私募资产管理的业务形式和类别划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 符合条件的员工持股计划不穿透计算员工人数。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出资,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出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出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且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20%的,为期货和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设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 四) 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五) 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 六) 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符合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参与资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成立和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详细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和运作情况,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风险,计划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一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参与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参与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成立条件的,在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其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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