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e课堂】深交所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022-06-24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崔晶晶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决策部署和国务院金融委部署要求,深交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退市新规”,全面完善现有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简化退市流程,严格退市监管,构建与注册制相匹配的常态化退市机制,促进“出口端”关键制度更加成熟,完善“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

根据“退市新规”,强制退市分为四类:

1、交易类强制退市;

2、财务类强制退市;

3、规范类强制退市;

4、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其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有以下两种: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有以下三种:

1、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标准规定的;

2、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3、深交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退市新规”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面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的打击力度,在原有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五大安全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情况,对于造假情形严重、影响恶劣但未触及现有重大违法指标的情况,新增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从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三方面明确具体标准,进一步提升了重大违法标准的完整性。

满意度调查

满意度调查

您对网站提供的内容和浏览体验是:

您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是:

还可以输入300字符/汉字

您的称呼

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或邮件)


查看满意度

满意度调查

返回参与满意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