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决策部署和国务院金融委部署要求,深交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退市新规”,全面完善现有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简化退市流程,严格退市监管,构建与注册制相匹配的常态化退市机制,促进“出口端”关键制度更加成熟,完善“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
根据“退市新规”,强制退市分为四类:
1、交易类强制退市;
2、财务类强制退市;
3、规范类强制退市;
4、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其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有以下两种: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有以下三种:
1、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标准规定的;
2、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3、深交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退市新规”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面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的打击力度,在原有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五大安全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情况,对于造假情形严重、影响恶劣但未触及现有重大违法指标的情况,新增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从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三方面明确具体标准,进一步提升了重大违法标准的完整性。
咨询 投诉 帮助热线
95531 / 400 8888 588
service@longone.com.cn
021-50498871
累计访问量次
版权声明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热线:12386 本网站已支持 技术支持:常州昊视科技
网站备案号 Copyright @ 2014 DONGHAI SECURITIES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5003631号-1
联系我们
投教基地联系方式:
021-20333915、021-20333976
版权声明
满意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