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e课堂】对照一下,是否具备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条件?

2021-09-12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杨静伟

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一、 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可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股权:

(一) 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二)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期权。

证券公司接受质押的标的股权必须为依法可以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不得将下列股权列为标的股权:

(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股权;

(二)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被质押的股权;

(三) 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股权;

(四) 不属于融入方所有或为融入方非法取得的股权;

(五) 已经被质押且尚未解除质押的股权;

(六) 无法在质押登记机构完成质押手续的股权;

(七) 被报价系统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股权;

(八) 进入摘牌程序的股权;

(九) 其他存在瑕疵或无法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

二、资质审查

证券公司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准入条件定期评估调整,包括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存在下列情形的个人或机构不得列为融入方:

(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约定不能以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

(二)对标的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

(三)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对外负有数额较大未清偿债务或最近一年延期支付数额较大到期债务的;

(五)融入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融入方为机构的,最近一年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标的公司调整

证券公司制定标的公司准入标准并定期评估调整,不得将下列公司列为标的公司:

(一) 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三) 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机关处罚的;

(四) 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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