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e课堂】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之定期报告

2021-09-10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杨静伟

编者注: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规范,并制定相关规则予以明确。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 报告周期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二、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三、风险警示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或者挂牌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数据导致其触发精选层或创新层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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