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财务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合计研发投入占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挂牌公司市值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以孰低为准):
(一)按照最近12个月内有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发行价格计算的公司市值。
(二)12个月内有成交的最近2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值。
特别表决权股东应当为挂牌公司董事,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并对挂牌公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姓名、人数和持有人资格;
(二)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10倍;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
(五)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期限、失效事由;
(六)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
(七)对异议股东的救济机制;
(八)与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
(九)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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