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科创板允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上市。简单的说,就是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持股主体,可以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可高于一般投资者的普通表决权数量,并且必须在上市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 以上。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公司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等措施,保证其不高于原有表决权比例。
为维护一般投资者的普通表决权,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 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并要求息披露义务人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别规定,在对下列规定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特别表决权股份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时)应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提示投资者: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交所规定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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