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

2020-11-13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投服中心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24条新增了关于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制度的规定,这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结合新《证券法》等规定,一起来了解下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相关内容。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责令回购

欺诈发行是最为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之一,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一家公司若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往往会带来巨大的利益。某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财务造假等非法手段来达到上市的目的。但其行为是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它突破了诚信底线,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一般是指监管机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回购其通过欺诈手段发行并上市的证券,通过剥夺造假者的不当利益,强制其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进而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此,新《证券法》第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的制度价值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确立主要具有如下价值:

其一,保障注册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规范股票的发行注册活动,保障注册制改革的有序推进。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注册制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发行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资料。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是注册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制度功能在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震慑发行人以及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实现对欺诈发行行为的有效预防。

其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新路径。若要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完善的救济制度必不可少。在现有民事诉讼救济之外,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帮助投资者节省诉讼费用、减轻举证负担以及缩短获赔时间,是一种高效便捷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规范体系

鉴于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重要性,我国目前关于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规范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总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如下层面:

第一,法律层面的规范。新《证券法》第24条第二款确立了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基本内容。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其在立法层面的规定,提升了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效力层级,同时也为将来制定更为详尽的具体操作规则预留了制度空间。此外,新《证券法》第181条提高了欺诈发行证券的罚款额度,丰富健全了欺诈发行证券的责任承担体系,为规范证券欺诈发行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第二,部门规章层面的规范。首先,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是科创板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创立的。证监会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68条规定:“对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科创版注册制改革中,该条规定明确了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的基本内容雏形。其次,新《证券法》实施后,为进一步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针对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专门性规定,对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集中规定了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的适用范围、回购对象的范围、回购股票的价格、回购股票的程序以及证监会做出责令回购决定的程序等核心内容,详实明确的内容规定对于将来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具体实施具有实操层面的意义。

相信随着《实施办法》将来落地生效,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规范体系将会愈发健全,这能够使欺诈上市者付出严重代价,并对潜在造假者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使其真正敬畏法律,敬畏市场。这对于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优化上市公司治理效能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将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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