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法律法规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2021-07-23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杨润曦

常常可以看到在法规、制度和官方文件通知中有“违反国家规定”条款的表述。比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依据哪些具体条文规定来对犯罪行为做出客观裁量时,就涉及到对“国家规定”这个一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准确界定,非法律专业人士可能了解并不多。以下就《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和高法的司法解释,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刑法》中关于“国家规定”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不能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法规。

二、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国家规定”内涵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表明:国务院所属部门(部、会、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应被视为“国家规定”,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必须符合(1)至(3)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国家规定”。

另外,社团法人性质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属于行业自律性规范,对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没有约束力,不是《刑法》第96条规定的“国家规定”,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自律性规范,依照协会章程规定处理,对非会员单位没有拘束力。

最高法《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该规定对各级法院在引用法律的适用性方面做出了指导。

综上所述,《刑法》和法释对“违反国家规定”是有明确的界定的,可以防止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有意无意做出片面扩大化的解释。


参考资料: 《上海民商事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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