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和期货都是常用的风险管理工具,但两者在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是不同的。
对于期货来说,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无论期货的买方还是卖方,不论现在期货市场价格如何变动,只要持有合约到期,都必须承担在到期时进行交割履约的义务。
而期权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则不同。期权买方可以执行权利,也可以不执行权利,完全取决于市场价格是否有利于自己。期权的买方通过支付权利金获得了权利(但不是义务),可以在到期日(欧式期权)或到期日前的任何交易日(美式期权)按照约定价格从期权卖方获取标的资产或将标的资产卖给期权卖方,即要求卖方执行合约;卖方收取了权利金,也就有义务应买方的要求执行合约。
正如人们买车险一样,如果汽车不出事故,车主就不会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一旦汽车出了事故,车主就会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也会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这就是人们常说“买期权就等同于买保险、权利金就等同于保险费”的道理所在。
持有股票组合的投资者,利用期权的“保险”功能,还可以实现管理投资组合价格风险的目的,增加整体组合获得收益的可能。
投资者持有股指期货头寸时,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来对冲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但同时会放弃市场上涨的收益。当市场下跌时,股票组合的损失可被股指期货的盈利抵消,整体组合市值保持不变;当市场上涨时,股票组合的盈利也将被股指期货的损失所抵消,整体组合市值虽然还是保持不变,因而也丧失了随市场上涨而获得收益的机会。
通过股指期权管理风险,情形则明显不同。当市场下跌时,股票组合出现损失,但持有股指看跌期权将会盈利,整体组合可盈亏平衡,实现了风险管理的目的。当市场上涨时,股票组合盈利,期权买方可以选择放弃行权,仅损失一些权利金,整体组合仍可获得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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