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360】投资者维权小贴士|提起维权诉讼,身份证明文件不可少

2018-07-11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 投服中心

近期投服中心陆续联系投资者,通知提起诉讼需告知事项,其中有一项是要求投资者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沟通联系时,有的投资者觉得已经提供证券账号等文件,没必要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有的投资者认为直接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亲笔签名就可以了;还有的投资者认为,如果害怕笔迹是冒签,不是还有笔迹鉴定吗?这里我们将投资者为什么要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做一个说明,希望投资者更加清楚地知悉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义务,顺利地参与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2款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确定是诉讼得以启动和进行的重要前提,投资人必须证明确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

证券市场交易不同于一般的面对面的交易,投资人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大多数交易均是在电脑的撮合下完成的,如今的中国证券市场有数以亿计的投资者,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能瞬间成交巨大金额的证券买卖交易。正是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我国的证券市场要求投资人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建立个人财产实名制。

证券市场上一些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侵权行为人借他人名义开立账户,逃避监管,扰乱证券交易秩序,给国家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我国《证券法》明令禁止的。例如《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因此,《若干规定》中严格了举证责任,投资人必须提供自己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可以将以他人名义开户的不法行为人排除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之外。

身份证明原件一般指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国家有权机关开具的文件。根据《若干规定》的要求,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证券账号并不能用作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号是证券公司在投资者申请证券账户开户时给予的账号,是作为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具有证券交易损失所需的证明文件。参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除了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外,还要证明有投资损失,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损失金额向法院请求赔偿。按照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理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原告除需举证证明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之外,还需要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人往往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交易均在电子系统下撮合完成,交易速度快,很难辨认交易的对手方。因此根据《若干规定》,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只要原告提交相应的证券交易记录,书面记录明确投资者交易时间、交易的品种、数额、价格、交易费用等,证明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证券市场时,原告实施了交易行为,并因此遭受了损失,这对于原告来讲还是比较容易举证的。

到法院打官司是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的,立案是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投资者参与诉讼维权,应该知晓相关的规定并予以配合,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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