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 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8-06-06 来源:东海证券

       为促进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货币 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审慎提供赎回相关服务,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 等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除遵守《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一)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 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二)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 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三)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 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四)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 额直接进行支付。 

       二、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投资者的基金 赎回申请外,为满足投资者小额、便利的取款需要,基金管 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 增值服务,即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 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 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 高于1万元的上限。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 “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7月 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 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二)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 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 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 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 “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 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 2018年12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 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三)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强 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一是应以显 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增加“该服务非法定义 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充分提示风险。二是应以 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公开提示投资者有关 提现额度限制、服务暂停及终止情形、让渡收益情况、提供 垫支方的机构名称等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条款。三是应在 实施暂停或终止提供该类服务、变更额度限制等影响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 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除应当遵守《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一)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进行消费、转账等业务的增值服务。 

       (二)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份 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收 益率进行承诺和宣传,不得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信息。 

       (三)不得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 垫支。

        四、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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