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新规——投资者应该了解的方方面面

2018-05-02 来源:东海证券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二)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

(三) 要彻底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资管产品的分类

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管产品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一)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二)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四)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五)不同类资管产品的销售对象和范围

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一般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本次还明确了: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同时对分级私募产品的分级比例做了明确的规定: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投资门槛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新规的标准比证监会130号文中自然人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要高了一点点。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七)什么是“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八)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规定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九)信息披露及其他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

指导意见还明确,新规颁布后金融机构原有管产品存续过渡期:自发文起到2020年底。

颁布新规的重要意义: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系统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加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防范系统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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