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基金起争执 新法新规莫忽视

2018-01-29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 投服中心

一、案情概要

王某是某证券公司客户,年逾八旬。自2017年6月开始,王某分批多次购买某基金公司分级基金B份额,11月基金B份额触发下折后,其账户亏损达20余万元。王某表示自己是在券商交易软件在线申购分级基金,根本不懂分级基金业务,不知该基金有下折风险,且未在券商交易软件上看到明确的折算风险提示和折算公告,导致折算后其账户资产损失较大,认为营业部对其损失负有责任。证券公司营业部及基金公司认为自己在基金B份额下折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基金折算过程、折算结果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且为行业通行做法,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向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王某表示营业部未能做好折算风险提示,误导投资者,对其产生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证券公司营业部及基金公司认为,基金B份额下折属于市场风险,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或损失。该案件的主要争议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向投资者王某销售高风险的分级基金时,有无做到风险提示,有无尽到适当性管理的责任。

三、调解过程

投服中心选择了具有丰富的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的调解员介入调解本案。一方面,调解员耐心地跟王某解释了分级基金投资原理,当分级B下跌至某一个水平时,分级基金整体会触发下折,以保全分级A份额投资的资金安全,使王某逐渐明白了账户的资产损失较大的缘由。另一方面,调解员也注意到,2017年5月1日,证监会批复的沪深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正式施行。《指引》第十六条提高了分级基金市场的准入门槛,规定个人和一般机构投资者需向会员申请开通分级基金子份额的买入和基础份额的拆分权限,且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三十万元(不包括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指引》第十八条规定,会员应当了解依据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其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综合评估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并向符合条件、通过评估的投资者详细介绍分级基金产品特性和充分揭示分级基金相关风险;《指引》还要求投资者在营业部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然而该纠纷中,王某通过交易软件网上申购分级基金,营业部没有对王某是否符合申购分级基金的条件进行核查,也没有相关工作人员给王某详细介绍分级基金的特性和风险,更没有通过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可以说营业部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存在较大瑕疵。调解员引用相关规定跟营业部工作人员耐心解说,营业部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主动提出愿意赔偿投资者王某20万元投资损失,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四、案例点评

1.该案发生在沪深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后不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由于不重视和未严格执行最新的规定,未能做到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导致被客户索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公司工作人员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了解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把合适的产品推介给合适的投资者。

2.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前应端正投资心态,对较为复杂或风险较高的产品,一定要谨慎选择,权衡是否适合自身的承受能力,不应盲从及过分追求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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