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意见,推动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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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发布,推动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体系。对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费水平、税收政策等均进行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属于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主要用于提高个人养老时的收入,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管理,投资于符合规定、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

参加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根据人社部的数据,2021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超过10.25亿人。个人养老金制度与基本养老制度、职业年金及企业年金制度“三支柱”保持衔接,可实现“养老+发展”双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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