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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啦!

关注一、投资者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细则》规定,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关注二、跨境理财通投资产品有哪些?

根据《细则》规定,“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

(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详情请参考港澳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细则。

关注三、投资额度是多少?

根据《细则》规定,“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另规定,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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