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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证监会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规定》明确,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企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确定包括问题导向(申请阶段有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

现场检查处罚规定: 

(一)对存在信息披露问题严重的;

(二)发现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在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实控人、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强化了对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强化了中介机构履行“看门人”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把 IPO 入口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与此同时,近一周内注册制板块有7家企业终止IPO,均为保荐人主动撤回。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网站披露,自2021年来已有16家企业终止了IPO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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