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2017-02-21 来源:东海证券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6]251号

颁布日期:201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四条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预测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表内外各项业务发展。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及其首席风险官、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核批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政策、信息披露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对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和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充分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
  第八条 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充分了解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报告;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明确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及职责,并配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统筹公司资金来源与融资管理,协调安排公司资金需求,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制定、演练和评估;负责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流程;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定期向首席风险官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将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纳入管理范围,明确子公司流动性风险信息报告的路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并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和监督。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避免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与流程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突发事件和总体风险偏好,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明确公司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并持续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采用满足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的管理信息系统或相应手段,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对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监测和分析,对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证券公司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等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结合业务发展实际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监管要求等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控。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建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债券、收益凭证、短期融资券、证券回购等灵活的场内及场外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的融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公司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接受融资抵(质)押品时,应充分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强化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日间流动性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在压力情景下证券公司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不少于30天。
  证券公司应通过对压力测试结果分析,确定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并将压力测试结果运用于公司的相关决策过程。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及组织架构,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公司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和评估,并适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设定应急计划触发条件。
  (二)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明确各参与人的权限、职责及报告路径。
  (三)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一定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手段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密切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防范其它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与传递。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通过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4年2月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职责、方法、指标及控制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引》实施以来有效地推动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但其中也存在部分表述不够清晰、与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不适应等问题,特别是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将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纳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指引》与其存在重复规定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指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指引》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删除已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原《指引》“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的内容,已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予以删除。
  (二)为规范表述,将原第一条修改为“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并删除原第二条。
  (三)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子公司纳入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中,修改“全面性”原则表述。将原第五条第一款“全面性原则”中的“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有表内外业务。”,修改为“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规范表述,将原第十条中的“证券公司应明确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统筹公司资金来源与融资管理,协调安排公司资金需求,开展现金流管理,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制定、演练和评估”,修改为“证券公司应明确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及职责,并配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统筹公司资金来源与融资管理,协调安排公司资金需求,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制定、演练和评估”。
  (五)补充对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增加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将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纳入管理范围,明确子公司流动性风险信息报告的路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并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和监督。”
  (六)为更好的概括具体条款内容,将第三章标题改为“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与流程”。
  (七)监管要求是限额管理的重要依据,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监管要求等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控。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实际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在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增设其他监控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控。考虑到证券公司间管理需求、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暂不对具体指标做统一要求。
  (八)将原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建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债券、收益凭证、短期融资券、证券回购等灵活的场内及场外融资渠道。”
  (九)与《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改相对应,增加有关声誉风险的表述,将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密切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防范其它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与传递。”
  (十)删除已不适用的原第三十六条。
  (十一)原第三十八条由“本指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对相应的章节和条数的序号做相应调整。



 

学习笔记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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