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函

2017-02-21 来源:东海证券

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函(2007.3.26)

发文字号:机构部部函[2007]105

颁布日期:2007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反洗钱法),根据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1 号)的统一部署,现就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反洗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反洗钱组织机构,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一)要求各证券公司成立以公司高管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于2007 4 15 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人的名单与通讯方式报所在地证监局。

(二)要求各证券公司按照证监办发[2007]11 号文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二、督促证券公司完善业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识别客户身份。证券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确保业务合同、客户账户中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二)保存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管理。

(三)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同时报送所在地证监局。

(四)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督促各证券公司积极开展反洗钱内部培训,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使公司员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掌握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方法,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同时,各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各证监局要将反洗钱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监督

(一)加大对证券公司账户清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按期保质推进第三方存管工作。按照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清理工作的函(机构部部函[2006]567号)、关于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2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56 号)等文件的要求,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账户清理工作,限期解决拖拉机账户等不规范账户问题,做好新开账户的规范上线,加强存款账户监管,按期保质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为证券公司落实反洗钱法的要求打好基础。

(二)加强对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规范账户管理

按照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证监办发[2005]76号)和于执行<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有关问题的函(机构部部函[2006]77 号)的要求,对辖区证券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对不规范自营和资产管理账户实施交易限制、予以清空、注销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备的情况进行核查;对证券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拟将有关账户归还客户并撤销报备的,相关证监局要核查其真实性;对于未按规定及时清空并注销不规范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的,要责令其限期解决并对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加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检查和监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和证券交易所通报的证券公司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异常线索,要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凡属证券公司违规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应依法启动立案稽查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要及时跟进,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四)加强督促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对不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甚至出现违规经营和洗钱案件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各证监局应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协调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加强监管协作,积极支持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反洗钱各项工作。

机构监管部

200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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