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号公告】《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

2018-03-19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5号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 地)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根 据《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统称申 报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 分别命名的国家级和省级投教基地。投教基地按照载体形式不 同,分为实体投教基地和互联网投教基地。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指导派出机构监管所命名的省级投教 基地,以及国家级基地中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实体基地和申报主体 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互联网基地。

 第四条 投教基地应当在基地的显著位置摆放或者展示中 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投教基地牌匾证书,实体基地还 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以及基地的互联网宣传载体中,公示基地 开放的时间、方式和联系电话等方便投资者来访的信息。 投教基地应当在开展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基地命名。 

第五条 投教基地要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持续符 — 2 — 合《指导意见》、申报指引规定的建设标准,积极参与证券期货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开展的投教活动,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合 作,不断提高基地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六条 投教基地单位应当完善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 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基地负责人和联系人,为基地配备的专 职投教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有较为丰富的 从业经验,认真负责,勤勉尽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第七条 投教基地应当按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如实报送服 务投资者、投放投教产品、开展投教活动等情况;基地名称、地 址或网址、实体基地咨询电话、基地单位分管领导、基地负责人 和联系人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报告监管机构,对基地名称、地址或网址、实体基地咨询电话的 变更,还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重要突发事件、媒体 负面报道、线索明确的投诉举报等情况,对投教基地是否持续符 合建设标准,开展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自行或者组织派出机构对投教基地进行检 查,派出机构负责所管辖基地的检查工作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 署和工作需要进行检查。派出机构自行开展检查的,应当将检查 情况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九条 检查方式包括实地考察、体验基地的投教设备,在 线浏览、测试互联网基地或实体基地的互联网宣传载体,查阅资 — 3 — 料,访问投资者、询问基地工作人员等。 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情况、资料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录 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 洁自律,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回避制度。

 第十条 投教基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检查,如实 反映情况,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检查发现 的问题按要求认真整改。 投教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自 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不符合《指导意见》、申报指引以及本 指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投教基地应当完整记录开展的各项工作,妥善保 存相关资料并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建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三 年。

 第十二条 投教基地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中国证监会 可以视情况调整。 设定正常运行的投教基地基准分为 100 分,根据投教基地在 考核期内服务投资者、投放投教产品、开展投教活动、投教人员 配备、投教经费投入、满意度调查、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 育、所获奖励以及持续合规状况等情况,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 投教基地的考核计分。

 第十三条 投教基地应当对照考核指标表(见附件),如实 填写自评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根据日常 — 4 — 监管检查等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核查。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每年根据投教基地建设运行情况,结 合以前年度考核结果,事先确定优秀、良好的投教基地的相对比 例,并根据考核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投教 基地的数量,其中优秀、良好的投教基地考核计分应当高于基准 分,考核计分低于 60 分的基地,认定为不合格。 投教基地在自评时不得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和资料,被发现查实的, 将视情节轻重下调其考核等级结果。对于在考核期内发现出现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投教基地及其单位, 考核结果将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投教基地建 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以及受中国证监会管 理、为证券期货市场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或者服务的专门机构(以 下统称会管单位)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考核情况,以及各辖区 市场主体申报投教基地的命名与监管情况,将分别作为中国证监 会评价会管单位和派出机构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两者的分支机构申报投教基地 的命名与考核情况,将持续纳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 作为评价投资者保护相关指标的加分或者扣分项;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在选择投资者教 — 5 — 育及相关培训、研究、宣传工作的承办或者合作单位时,优先考 虑受命名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特别是考核结果优秀的投教基 地;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可以为基地特别 是国家级基地提供投教产品、投教活动、师资力量、业务培训等 方面的支持服务,组织基地交流共享投教信息和成果,表彰宣传 先进基地;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在相关业务培训 中将投教基地工作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并积极开展针对投教基地 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 (六)中国证监会在评审国家级投教基地时,优先考虑考核 结果优秀的省级投教基地。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不符合《指导意见》、申报指引以及本 指引规定要求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投教基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改 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取消命名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命名的申 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派出机构取消省级投教基地命名 后,应当自取消之日 10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考核指标表

1.png

2.png

3.png

4.png


学习笔记

2016-10-10
标题
0/10
笔记内容 全部笔记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