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安全

2024-04-12 09:26:04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在第十个“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大家一起来认识两例新型违法金融活动及其洗钱风险。

一、“套路贷”

(一)案情简介

2024年年初,绍兴越城警方破获一起租手机形式的新型套路贷案件。犯罪分子以“租赁手机”的形式进行贷款活动,让受害者先“认购”他们提供的苹果手机,再把手机卖给回收手机的商户,再以“回租”方式贷款,期限至少一个月。

此案中一位受害者小王贷款19200元,“认购”的两部苹果手机商户回收价为17400元,犯罪分子拿出抬头为“租赁”的合约让小王签署,合约上写着:手机金额为9600元一只,每日租金160元/只,押金1000元/只,租期一个月。最后小王拿到的贷款是从卖掉手机的17400元中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后,实际只有14400元的款项,甚至每天还需支付320元利息。

办案民警分析,该案中受害人要贷款,但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受害人签订变相借贷的相关协议。上述例子中小王签署的“租赁”合同写着两只手机价值19200元,实际拿到手的却只有14400元,加上每天320元的租金,一个月下来,小王要还28800元,折算成年利率高达600%。

此类套路可以总结为三个步骤: 

1.中介诱骗用户,上平台以高价租赁/购买手机;

2.用户将手机以极低的“回收”价,卖或者回租给中介/平台;

3.平台在回收价内再扣除各种中间费用,向用户放款。

(二)警示意义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因此,该案件属于“新型套路贷”。

二、非法外汇交易

(一)案情简介

近期,北京警方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联合破获了涉虚拟货币的连环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共涉及包括北京、上海、浙江等15个省市。北京警方此前接到线索,称有人利用“暗网”和虚拟货币传递信息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特别是非法售卖我国公民的各类隐私信息,并且交易方式严格限定只通过虚拟货币完成。

这个地下钱庄犯罪团伙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境内的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境外的不同虚拟货币平台,将虚拟货币出售给境外卖家来获取外汇,这就实现了非法买卖外汇的作案过程。

警方调查发现,嫌疑人背后的专业洗钱团队,将其所收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虚拟币,通过多个虚拟币账户进行不断转移,经过多轮拆分和整合,一小时内就从三个交易所之间完成了切换,对非法资金进行洗白。

(二)警示意义

在我国多份官方文件中曾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以虚拟货币为跨境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非法兑换行为,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代在日新月异,犯罪在“转型升级”,但再厉害的犯罪都离不开一个“利”字,一定要擦亮双眼收好钱袋。而洗钱活动不仅涉及金融领域,也涉及各行各业,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应增强防范意识,警惕洗钱风险,打击洗钱犯罪,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学习笔记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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