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警示案例九:某私募机构调解案

2022-06-29 15:45:00

(一)案例概况

2020 年4 月份,投资人蒋某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深圳市某私募机构,反映该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公布基金产品净值和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未对基金报酬提取条款与基金份额进行充分披露以及未按照约定清算私募基金产品,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提取基金收益。据投资者反映,此次争议纠纷共涉及投资金额110 万元。

收到该投诉后,基金业协会及时按照投诉处理流程办理并第一时间联系了投诉人和被投诉私募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在基金业协会的介入沟通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将纠纷事项移交调解。因此,基金业协会根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安排,将此调解事项通过“仲调对接”机制移交合作机构A 仲裁委员会。2020 年7 月,在基金业协会和A 仲裁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该投诉事项得以通过调解方式成功解决。

(二)案例启示

投资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固然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常规途径,但是成本高、时间长,尤其是对于投资金额较小的投资者而言更是如此。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用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深入了解投资者诉求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调解、仲裁等,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依法进行调解,尽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妥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调解是一种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投资者在维权方式选择上可以申请第三方调解机构帮助自己维权。


学习笔记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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