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警示案例五:投资门槛要重视,切勿罔视做代持

2022-06-29 15:40:45

(一)案例情况

甲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2015 年出现困难,控股股东陈某想通过出让股份变现来维持经营,于是通过网上找到了没有任何证券业务资质的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并约定乙公司代陈某以合计5000 万元的价格卖掉陈某的500 万股股份,并收取佣金1000 万。协议签订后,乙公司的主要成员王某便开始通过微信找到了洪某。经过几番交谈,王某借机向洪某推荐买甲公司的股票,并谎称这公司年底会转板上市。洪某最后决定买入50 万股,但由于不符合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洪某最后和陈某签订了《股份委托持股协议》并由甲公司盖章确认,该协议约定,洪某购买的股票先由陈某代持,待洪某取得新三板账户的权限后再完成过户。洪某和陈某的股份代持关系由此达成。第二年,洪某在查阅甲公司公告时发现,公司己经连续多年亏损,根本不可能上市。洪某当即发现自己被骗,经多次协商要求退钱无果,便将王某和陈某告上了法庭。在法院做出判决前,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就甲公司和陈某将股票代持给他人,导致挂牌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的行为给予了处罚。

(二)案例启示

股份代持是新三板市场常见多发的违规行为,不仅导致挂牌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披露不准确,也引发了不少投资纠纷,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针对这一案例,全国股转公司提醒新三板投资者:一是新三板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想要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首先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证券公司开通相应的投资权限。二是参与代持的法律后果。新三板是股票公开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必须通过新三板的交易系统进行。通过私下签订“代持协议”等方式投资挂牌公司,存在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而一些不法机构通过安排代持等方式,向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推销”挂牌公司股票,投资者如果参与其中,不仅可能损失投资款项,也无法取得挂牌公司股票。


学习笔记

2016-10-10
标题
0/10
笔记内容 全部笔记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