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警示案例二:聚焦异常交易频发账户,依规开展递进式自律监管

2022-06-29 15:37:14

(一)案例情况

首次异常交易——涨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

2019 年10 月11 日,上交所在监控博敏电子股票交易中发现,截至9:48:41,某投资者账户涨停价剩余有效申报为75 万股,占该时点全市场涨停价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32.51%;截至9:54:31,该账户撤销上述申报75 万股,撤销申报量占其以涨停价累计申报量的100%。该投资者账户当日在该股上累计发生了2次类似行为。

涨停板价格未成交的申报数量越多,往往会强化投资者对后续股价进一步上涨的预期。本例中,该投资者以涨幅限制价格申报并撤单,累计申报数量与金额较大,撤单比例较高,正是利用投资者上述心理,通过涨停板大量申报,人为制造买盘活跃的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追涨买入,以维持股价涨停。上述行为构成涨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该投资者采取了书面警示监管措施。

第二次异常交易——连续竞价阶段维持涨幅限制价格

2020 年1 月7 日,在网达软件股票价格已处于涨幅限制状态下,上述投资者于14:29:21 以20.90 元/ 股的涨停价申报买入70.3 万股(1469.27 万元),占全市场涨停价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30.52%,占比较高且持续10 分钟以上。截至收盘,该投资者上述订单无成交,亦未撤单。

本例中,该投资者虽未出现撤单行为,但其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买入,封单量占全市场涨停价申报数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较长时间,是维持股票涨停趋势的主要力量。其他投资者看到该股存在大量涨停价封单,可能形成该股买盘活跃、存在利好因素的预期,进而跟风买入,导致该股维持在涨停价位,对竞价机制的运行造成影响。上述行为构成连续竞价阶段维持涨幅限制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再次对该投资者采取书面警示监管措施,并将其列为重

点监控账户。

第三次异常交易——拉抬股票开盘价格

2020 年2 月26 日,上述投资者在铜峰电子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合计买入177.92 万股(1094.18 万元),成交量占该阶段总成交量的42.98%,拉抬开盘价格幅度达10.02%。

在公司基本面和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大幅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且成交数量和金额巨大,成交数量占集合竞价阶段全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是造成该股票开盘价格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通常来说,开盘价对当日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价格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股价大幅高开将对其他投资者当日的交易决策造成影响。该投资者的上述行为构成拉抬股票开盘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递进监管原则,上交所对该投资者采取了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

第四次异常交易——再次拉抬股票开盘价格

2020 年8 月6 日,该投资者在甬金股份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合计买入70.12 万股(2375.67 万元),成交量占该阶段总成交量的93.01%,拉抬开盘价格幅度达10%,再次构成了拉抬股票开盘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递进监管原则,上交所对该投资者连续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并要求其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二)案例启示

证券交易活动的合规有序开展,是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上交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持续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则,并以递进监管为原则,按照投资者异常交易的发生频次,逐级采取书面警示、列为重点监控账户、暂停账户交易、限制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通过渐次趋严的监管措施,在抑制异常交易的同时,保障投资者正常交易需求,明确投资者监管预期,着力提升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学习笔记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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