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

2021-09-19 00:00:00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有效发挥作用。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沪深交易所亦同步发布了相关业务规则。

一、背景

前期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为更好地建设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开启了良好开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有效发挥作用。针对实践中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现象,《特别规定》对此进行了优化。

二、修改主要内容

取消了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了科创板业务规则,取消科创板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特别规定》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

(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

(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

(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特别规定》自9月18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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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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