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投资者教育”与“证券投资咨询”的业务边界和违规行为的区分

投资者教育活动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由监管机构大力推行的服务投资者的一项长期措施,是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的一项常态化工作。目的是为了帮助投资者集中系统、 持续便利地获取证券期货知识,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风险防范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自2015年起,证券行业陆续建设了一批实体或互联网类型的投资者教育基地来服务于这个目标。

根据监管部门掌握的投资者投诉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一些社会机构以“投资者教育”为名,线上或线下广泛招收学员,在教学证券分析相关知识的同时,提供具体证券、证券相关产品及证券市场的分析结论、走势预测或者明确的操作性建议,直接影响投资者交易行为,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有的“老师”使用实时证券交易行情、上市公司期披露信息,以课后问答的形式向学员提供股票交易操作具体建议,貌似以“教学”为名,行解盘荐股之实,试图规避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监管规则。这些行为实际超出了投资者教育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定义和业务边界的区分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 号,简称《暂行办法》)将投资咨询业务定义为“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5 号),投资者教育“包括证券期货知识普及、风险提示、法规政策咨询等投资者教育服务,不能涉及具体投资建议”。因此,相关机构或个人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有关具体证券、证券相关产品及证券市场的分析结论、做出走势预测、或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无论其业务如何命名,均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持牌业务范畴

两者从业务边界的区分来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一项法定特许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法》第 160 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而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则是一项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期货知识普及、风险提示等的公益性服务活动,无须经专门行政许可,但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应当适用的监管规则

从事证券投资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相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具体包括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基本形式。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自律规范,可以向投资者宣传证券政策法规,普及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能,解释证券产品、业务及其风险特征,展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解读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指导投资者权利行使、诉求处理及纠纷解决等。

根据监管要求,投资咨询机构的关联机构、证券公司投顾人员在从事投资者教育活动中,应当做好不同业务主体间的业务和风险隔离,确保各主体独立、合规经营,并作好合规留痕。严禁以“投资者教育”活动名义,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关于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向投资者服务中的禁止行为

无论是投资咨询业务还是投资者教育活动,都是直接面向投资者的服务,是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活动紧密联系的一部分。这是非法证券活动借道打着合法活动的“幌子”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也是导致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因此,投资者可以从以下监管法规要求中加以识别和区分。

根据2023年2月28日起实行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明确了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八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委托指令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买卖价格和接收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时间顺序向证券交易场所申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投资者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三)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四)未经投资者的委托,擅自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假借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七)明知投资者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

(八)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此,提醒投资者要区分、明辨,不要被蛊惑而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