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e课堂】带你了解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2021-07-02 10:49:06 来源:东海证券 作者:杨静伟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即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之处就在于首席原告只能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并且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后台数据确定原告范围。究竟多少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损,每个人受到多少损失,这一数据可以直接从登记结算公司后台拉取出来,即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范围。如果没有投资者明确表示退出,那么默认该名投资者加入到集体诉讼当中,这便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弥补以往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制度短板,有利于强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民事责任追究,切实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它可以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打通投资者“维权难”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