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俗地解读集合资产管理中的大集合和小集合以及券商资产业务发展趋势?

现在说“大集合”、“小集合”稍有点过时了。

两者的本质区分其实就是参与人数和规模,“小集合”本是俗名,应该叫限额特定理财产品,要求客户数量200人以内,产品存续期规模在10亿元以下,一般要求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而所谓的“大集合”就是集合资产管理产品,自从2013年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以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纳入新基金法,不再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大集合”全面停止。证监会也相应修订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所以现在在证券公司方面,已经没有这个划分了。

要理解大集合和小集合很简单,其实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法规层面,是从来没出现过小集合这个概念的。(之前适用的是2003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2008年《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令[2008]26号))

但是当年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发的很慢,审批周期很长,半个月一年是常事,可能因为涉及投资者众多,对风险相当谨慎的证监会一再要求修改材料,行业也叫苦不迭。还有公司报产品时是牛市起点,等批出来已经股市大跌了,这时候还发不发产品呢?同期银行理财蓬勃发展,证券行业的市场规模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出了个小集合的名目,因为上述限制,从设计理念来讲认为投资者门槛高、风险承受能力高、涉及投资者规模小,所以可以快报快批,证监会采用简易程序,一般来说一个月以内可以拿到批文。也是因为这些背景,所以公司在选择产品的投资种类时会有所侧重,才逐渐形成了大小集合不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