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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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月18日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共七章五十八条。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证监会将指导各专业协会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

(二)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

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  发展根基。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

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管理办法》的主要看点有:

1、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有关人员。

2、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3、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

4、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城专业人才,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3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

5、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

6、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7、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一并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