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00:00
02:23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证监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部门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按照《意见》要求,为明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制度安排,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证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 7 章 35 条,主要包括:

一是参与机构主体运作落实高标准、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须配备专业团队、针对性健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闭环运行、资产安全独立,落实长期考核、长期评价要求。压实各机构在各业务环节的职责。

二是稳慎确定参与机构及产品。基金产品方面,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后续及时总结经验,适时逐步纳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需求的其他基金。基金销售机构方面,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此外,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顾问的管理规范由证监会另行制定,相关规范出台前,暂不允许开展相关业务。

三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升业务便利性。强化投资者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风险揭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顺畅投资者信息查询、投诉的渠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服务专区,一体化提供业务咨询、产品申赎、信息查询等服务,提升业务参与便利度。

四是落实行业平台管理,加强与相关部委的监管协调。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运营基金行业平台,按要求做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市场机构的系统对接与数据交互,并遵守数据保密等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行业平台做好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按时保质报送数据。此外,在监管安排方面,明确证监会对相关市场机构的展业行为实施监管,并与相关部委加强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暂行规定》按照《意见》要求,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基金行业平台职责定位;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作出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将稳妥推进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落地,更好服务于居民养老投资需求。